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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海南省农村交通扶贫六大工程项目“琼山区村通硬化路施工三标”区住建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重失职及项目***建方琼山城投公司消极怠工导致项目施工时间延误、并在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克扣本单位工程款五十多万,导致施工单位巨大亏损近200名农民工工资无着落。特向贵部门求助,恳请查清该项目工程延误责任及结算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责令业主及***建公司按工程实际造价给付施工方工程款。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反馈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琼山区农村公路六大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单位为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由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招标及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由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海口市琼山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三标,于2017年7月27日完成招标评标工作,项目主要建设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容为对云龙镇17条农村公路进行硬化建设,建设公路总长13.822公里,公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为4.5米,路面宽度为3.5米。琼山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三标项目存在实际工期超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琼山区政府、业主单位、我司多次组织集体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要求贵标段加快工程进度,履行合同职责,但因施工主材价格的上涨,贵标段考虑自身成本,并未积极进行施工,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延长工期索赔。zui终导致项目竣工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为止:每逾期一天支付2000元人民币,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zui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的约定计算贵标段逾期完工违约金,并在zui终审定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就此出具了工程结算评审书。二、关于投诉恶意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经核实,信访投诉的硬化路项目施工三标的中标单位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云龙镇,该标项目中标合同总价为7531527.26元。现经琼山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海南嘉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标段项目竣工zui终结算审计结果核定为6,590,078.74元。区城投公司(***建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标段工程款5956678.17元,占核定审计结算总价的90.38%,现结算剩余工程款为633400.57元。至目前,区城投公司(项目***建单位)尚未收到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该标结算余款633400.57元的用款,建议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尾款用款申请。因此,反馈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属实。三、关于项目未全面勘察,施工过程中调改线路且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导致项目逾期的问题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复如下:2017年5月10日,我司与业主单位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施工***建合同》(下称《***建合同》),约定由我司作为***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琼山区农村公路六大工程项目建设、移交及质量缺陷期保修工作。《***建合同》签订后,我司根据业主单位移交的项目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各标段项目的招标,并与各中标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项目进行过程中,因现场自然条件、现场实际情况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设计变更、调改线路的情况。我司、属地政府、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等几方已就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作出了变更意见,各方已就设计变更、调改路线达成一致意见,施工企业也确认并按新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于调改路线耽误的工期,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zui终索赔通知书,说明zui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之规定,贵标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索赔申请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因贵标段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期索赔申请,导致其失去工期索赔的权利。关于在竣工结算时与监理单位补办的延期申请表,因该工期索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且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我司对逾期提交的延期申请表不予认可,符合合同约定。我司认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即***表认可合同的条款,各方应当予以严格遵守。据此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来主张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四、关于投诉工程延误责任及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克扣施工方高达五十多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琼山区农村公路六大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我局,***建单位为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和财务审计单位为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琼山区农村公路六大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区政府多次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项目约谈会议,要求施工三标等各标段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及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同时业主单位及***建单位也持续性的现场督导项目推进,***建单位多次发督办函及律师函要求施工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完成验收结算工作。但遗憾的是,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未按合同约定索赔流程提出工期索赔申请。直到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施工企业才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另对于其申请施工企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施工合同》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zui终索赔通知书,说明zui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建单位认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已超过工期索赔的时效约定,因此对该工期延期申请不予认可。同时,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海南嘉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根据《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5.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为止:每逾期一天支付2000元人民币,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zui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的约定在审计时计算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即:工程延误产生的结算罚款为753,150元),并在zui终结算审定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就此出具工程结算评审书。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复如下:海口市琼山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三标我司是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并根据中标结果与贵标段签订《海口市琼山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三标施工合同》。项目招标文件中已对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公示,贵标段在合同签订时也已充分了解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并未对逾期违约责任条款提出过异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即表明认可合同所有条款。现项目竣工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3条计算施工企业逾期完工违约金,并在zui终审定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zui终扣除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审计意见是琼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海南嘉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我司并不存在设计圈套、恶意克扣贵标段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情形,您所述的内容不属实。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答复如下:一是结合当时的相关法规,六大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标准合同范本,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协议书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同时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条(部分合同为11.2条)约定“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属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区财政局在审核本项目结算时是依据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将不同时间中标单价中的增值税和施工单位实际开具建安工程******中的增值税进行比对,再对合同重的增值税进行调整。二是,经查阅当时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有说明,工程逾期需按规定扣除或削减工程款。五、关于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答复如下:因市民为匿名反映该问题,并未留下自身姓名及联系方式。根据我大队自查,2018年至今,我大队并未收到过关于“琼山区村通硬化路施工三标”项目的举报投诉。因反映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各施工企业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如果存在欠薪问题,应保存好相关的劳动合同、欠条等证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单位名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电话,投诉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文庄路8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相关职能机构反映,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处理决定(一)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增值税的处理符合合同约定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网络舆情中反映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二)工程是否逾期都有由施工方及城投公司确认的,扣除或削减工程款,都是有相关合同依据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三)由于该件是匿名投诉,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无法确认投诉人与施工企业的关系,从目前材料上看投诉人无权***表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如对合同约定内容及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存在异议,该争议也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施工企业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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